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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 14
十四、本署處理、答覆民眾陳情案件,應就案情內容敘明具體處理意見及
      法規依據,以簡明、清楚之文字答覆陳情人,並副知有關機關。
民國 102 年 06 月 18 日訂定
14
十四、本署處理、答覆民眾陳情案件,應就案情內容敘明具體處理意見及
      法規依據,以簡明、清楚之文字答覆陳情人,並副知有關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