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惟仍予以登記,以 利查考: (一)無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及地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陳情事項非本署主管業務,或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