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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 13
十三、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惟仍予以登記,以
      利查考:
  (一)無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及地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陳情事項非本署主管業務,或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
        者。
民國 102 年 06 月 18 日訂定
13
十三、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惟仍予以登記,以
      利查考:
  (一)無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及地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陳情事項非本署主管業務,或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