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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 11
十一、人民陳情之案件,尚未偵查終結者,應審慎處理,避免影響承辦檢
      察官之偵查。如陳情人檢附之資料,足認有違失之疑慮,應適切提
      醒被陳情人。
民國 102 年 06 月 18 日訂定
11
十一、人民陳情之案件,尚未偵查終結者,應審慎處理,避免影響承辦檢
      察官之偵查。如陳情人檢附之資料,足認有違失之疑慮,應適切提
      醒被陳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