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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收容人獎狀核給實施要點 5
五、參加區域性或全國性比賽成績優良足資表率者,經輔導科簽核後,不
    受本要點第 2  條第 3  項之限制。
民國 102 年 06 月 1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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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參加區域性或全國性比賽成績優良足資表率者,經輔導科簽核後,不
    受本要點第 2  條第 3  項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