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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收容人獎狀核給實施要點 4
四、參加戒菸收容人獎狀之核給,依「受刑人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之規定辦理,並由單位主管提報,經戒護科簽核後,提所務會議審議
    。
民國 102 年 06 月 19 日訂定
4
四、參加戒菸收容人獎狀之核給,依「受刑人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之規定辦理,並由單位主管提報,經戒護科簽核後,提所務會議審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