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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收容人獎狀核給實施要點 1
一、依據:為鼓勵收容人在所期間恪守所規,保持善行,改悔向上,有具
    體事蹟足為表率者,依監獄行刑法第 75 條第 1  項第 3  款特訂定
    本要點。
民國 102 年 06 月 1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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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為鼓勵收容人在所期間恪守所規,保持善行,改悔向上,有具
    體事蹟足為表率者,依監獄行刑法第 75 條第 1  項第 3  款特訂定
    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