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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05 10:0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附設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受刑人累進處遇審查事項實施要點 8
八、因病不堪(能)、不適團體生活收容人作業審查之依據:
(一)參照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25 條規定:
      因病不(能)堪作業(上課)者,係對於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
      因患病需要較長期間治療,無法參加作業(上課)時之處理辦法,
      其經衛生科證明,提經所務委員會議決議者,其作業(學習)成績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20 條所定作業最高分數 2  分之 1(即 2
      分)計算。
(增)(二)依「新店戒治所辦理不適團體生活收容人處遇課程實施要點
            」第 7  條第 2  項規定,不適團體生活收容人其累進處遇
            作業(學習)分數一律以 3.0  計算。
民國 102 年 06 月 19 日訂定
8
八、因病不堪(能)、不適團體生活收容人作業審查之依據:
(一)參照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25 條規定:
      因病不(能)堪作業(上課)者,係對於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
      因患病需要較長期間治療,無法參加作業(上課)時之處理辦法,
      其經衛生科證明,提經所務委員會議決議者,其作業(學習)成績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20 條所定作業最高分數 2  分之 1(即 2
      分)計算。
(增)(二)依「新店戒治所辦理不適團體生活收容人處遇課程實施要點
            」第 7  條第 2  項規定,不適團體生活收容人其累進處遇
            作業(學習)分數一律以 3.0  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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