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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辦法 第 7 條
書狀或專門著作評閱成績及格者之面試,由遴選委員會召集人及其指定委
員四人行之,採個別面試方式,就下列項目評分:
一、儀態(包括禮貌、態度、舉止):配分十分。
二、言辭(包括聲調、語言表達能力):配分二十分。
三、才識(包括志趣、領導、問題判斷、分析、專業知識、專業技術及經
    驗):配分五十分。
四、綜合考評(整體考量其適任性):配分二十分。
前項面試成績之平均分數,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滿七
十分為及格。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