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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辦法 第 2 條
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律師、教授、副教授及助理教授,於取得參加由
考試院委託法務部依本法第八十八條辦理之檢察官遴選之資格,其依本法
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及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轉任檢察官者
,年齡應未滿五十五歲。
本辦法年齡之計算,算至法務部公告申請起始日為準。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