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8:1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9
九、志工服務考核規定:
(一)志工管理者每月應製作志工服務時數紀錄以供備查,志工每年應至
      少入所服務十二小時以上。
(二)志工考核小組每年十二月底審查志工服務成效,志工服務考核表(
      如附件二)項目分別為志工身心健康狀況、品行道德、學識專業、
      服務熱忱、服務時數及個人重大具體優劣事蹟,考核情形得為志工
      解聘或續聘參考。
民國 102 年 06 月 05 日訂定
9
九、志工服務考核規定:
(一)志工管理者每月應製作志工服務時數紀錄以供備查,志工每年應至
      少入所服務 12 小時以上。
(二)志工考核小組每年 12 月底審查志工服務成效,志工服務考核表(
      如附件二)項目分別為志工身心健康狀況、品行道德、學識專業、
      服務熱忱、服務時數及個人重大具體優劣事蹟,考核情形得為志工
      解聘或續聘參考。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