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9:0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4
四、志工延聘:受遴選之志工應填具志工履歷表(如附件一),教誨志工
    每兩年經本所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延聘外,社會志工於每年年底
    經所長核准延聘下年度志工,若志工團體於年度中需更替入所輔導之
    志工,仍須審核通過後始得延聘。
民國 102 年 06 月 0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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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志工延聘:受遴選之志工應填具志工履歷表(如附件一),教誨志工
    每兩年經本所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延聘外,社會志工於每年年底
    經所長核准延聘下年度志工,若志工團體於年度中需更替入所輔導之
    志工,仍須審核通過後始得延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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