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眾以書面(含傳真、電子郵件)陳情者,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各科室收到書面陳情資料時,應將其交收發室登錄,並由秘書室列 管依類別分由各承辦科、室處理,並將辦理情形函復當事人。 (二)各科室承 典獄長指示辦理有關案件,亦應依前款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