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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12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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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實施要點 13
十三、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期間,如因違背紀律經簽處違規者,於提所務委 員會通過後,該受刑人在本所執行期間,不得再申請與眷屬同住。
民國 102 年 05 月 22 日訂定
13
十三、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期間,如因違背紀律經簽處違規者,於提所務委 員會通過後,該受刑人在本所執行期間,不得再申請與眷屬同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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