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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 第 7 條
本學院得借調實任司法官擔任院長、主任秘書、教務組組長、學務組組長
、導師職務。其借調應報請司法院或法務部同意後行之。
民國 102 年 05 月 22 日訂定
第 7 條
本學院得借調實任司法官擔任院長、主任秘書、教務組組長、學務組組長
、導師職務。其借調應報請司法院或法務部同意後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