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 第 4 條
本學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民國 102 年 05 月 22 日訂定
第 4 條
本學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