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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 第 3 條
本學院置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
民國 102 年 05 月 22 日訂定
第 3 條
本學院置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