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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 5
五、本署受理書面及各級機關函請查復或轉來辦理人民陳情案件,應予登
    記,陳送檢察長核閱。
民國 102 年 05 月 03 日訂定
5
五、本署受理書面及各級機關函請查復或轉來辦理人民陳情案件,應予登
    記,陳送檢察長核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