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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 12
十二、本要點陳奉檢察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民國 102 年 05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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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陳奉檢察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