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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竹少年觀護所辦理收容少年在所成績(性行)考核應注意事項 9
九、各級法院、矯正機關或收容少年函索「在所成績紀錄」時,得繕抄副
    本函寄,俾供參考。
民國 102 年 05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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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級法院、矯正機關或收容少年函索「在所成績紀錄」時,得繕抄副
    本函寄,俾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