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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竹少年觀護所辦理收容少年在所成績(性行)考核應注意事項 7
七、收容少年在所成績紀錄表應紀錄至釋放出所(責付、庭釋)、各院檢
    借提出所、解還各矯正機關或在所病故等為止。
民國 102 年 05 月 02 日訂定
7
七、收容少年在所成績紀錄表應紀錄至釋放出所(責付、庭釋)、各院檢
    借提出所、解還各矯正機關或在所病故等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