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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竹少年觀護所辦理收容少年在所成績(性行)考核應注意事項 2
二、收容少年在所成績(性行)考核除於在所成績紀錄表之「綜合評語」
    欄註記評語外應包含下列項目,每月月終考核一次,由各場、舍主管
    完成各項成績考核後登記於「在所成績紀錄表」內,並參照羈押法施
    行細則第 54 條之規定,就當月成績總和評定編列適當等級,以備查
    考。相關考核內容如下:
(一)操行成績考核:考核佔總成績比例 40﹪ ;考核內容包括少年生活
      行狀、紀律執行等項目。其成績在 20 分以下;35  分以上需者註
      記考評原因。
(二)學業成績考核:考核佔總成績比例 30﹪ ;考核內容包括諮商、輔
      導教學等項目。其成績在 15 分以下;26  分以上者註記考評原因
      。
(三)習藝成績考核:考核佔總成績比例 15﹪ ;考核內容包括習藝課程
      進度及成效等項目。收容少年無習藝者,依其性格並參酌在所勤惰
      記分。其成績在 7  分以下者需者註記考評原因。
(四)體育成績考核:考核各佔總成績比例 15﹪ ;考核內容包括文康及
      活動輔導等項目。其成績在 7  分以下者需者註記考評原因。
民國 102 年 05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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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容少年在所成績(性行)考核除於在所成績紀錄表之「綜合評語」
    欄註記評語外應包含下列項目,每月月終考核一次,由各場、舍主管
    完成各項成績考核後登記於「在所成績紀錄表」內,並參照羈押法施
    行細則第 54 條之規定,就當月成績總和評定編列適當等級,以備查
    考。相關考核內容如下:
(一)操行成績考核:考核佔總成績比例 40﹪ ;考核內容包括少年生活
      行狀、紀律執行等項目。其成績在 20 分以下;35  分以上需者註
      記考評原因。
(二)學業成績考核:考核佔總成績比例 30﹪ ;考核內容包括諮商、輔
      導教學等項目。其成績在 15 分以下;26  分以上者註記考評原因
      。
(三)習藝成績考核:考核佔總成績比例 15﹪ ;考核內容包括習藝課程
      進度及成效等項目。收容少年無習藝者,依其性格並參酌在所勤惰
      記分。其成績在 7  分以下者需者註記考評原因。
(四)體育成績考核:考核各佔總成績比例 15﹪ ;考核內容包括文康及
      活動輔導等項目。其成績在 7  分以下者需者註記考評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