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3:5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辦理被告性行考核應注意事項 8
八、刑事被告於判刑確定移送監獄執行時,本所依羈押法第 36 條規定,
    將繕抄性行考核表副本函送監獄,以利其作為新入監考核及受刑人編
    級參考,正本附於刑事被告身分簿內妥存備查。
民國 102 年 05 月 02 日訂定
8
八、刑事被告於判刑確定移送監獄執行時,本所依羈押法第 36 條規定,
    將繕抄性行考核表副本函送監獄,以利其作為新入監考核及受刑人編
    級參考,正本附於刑事被告身分簿內妥存備查。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