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8:0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辦理被告性行考核應注意事項 7
七、被告性行考核表應記錄至釋放出所(交保、庭釋)、各院檢借提出所
    、解還各矯正機關、在所病故或他案接續執行等為止。
民國 102 年 05 月 02 日訂定
7
七、被告性行考核表應記錄至釋放出所(交保、庭釋)、各院檢借提出所
    、解還各矯正機關、在所病故或他案接續執行等為止。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