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0:01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12
十二、宿舍配住人員,不得私相轉讓及提供不實之文件,違者取消借住資 格,並將該宿舍收回,依規定議處。
民國 102 年 05 月 03 日訂定
12
十二、宿舍配住人員,不得私相轉讓及提供不實之文件,違者取消借住資 格,並將該宿舍收回,依規定議處。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