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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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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11
十一、未奉簽准強行占住或調(離、退)職,或借住原因、事實消失,經 通知後仍不遷出者,現職人員簽報議處,非現職人員則依法訴請返 還。
民國 102 年 05 月 03 日訂定
11
十一、未奉簽准強行占住或調(離、退)職,或借住原因、事實消失,經 通知後仍不遷出者,現職人員簽報議處,非現職人員則依法訴請返 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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