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對於年終考成核定及獎懲等事項,受考人於收受考成及獎懲通知後, 如有不服,得於收受相關通知 30 日內向考核委員會提出申述,考核 委員會應召開會議討論後作成變更或維持原處分之決議,會議決議並 應簽陳所長核定,決議事項於核定後,受考人不得再有異議,如逾申 訴期間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