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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懇親宿舍實施要點 8
八、經提會核准與眷屬同住之受刑人,由戒護科製作「核准與眷屬同住通
    知單」並囑其自行寫信併同通知單會知其家屬於指定時間內,攜帶國
    民身分證(外籍眷屬請檢附護照影本或附有照片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
    )來所辦理,以茲受理核對登記。
民國 102 年 03 月 15 日訂定
8
八、經提會核准與眷屬同住之受刑人,由戒護科製作「核准與眷屬同住通
    知單」並囑其自行寫信併同通知單會知其家屬於指定時間內,攜帶國
    民身分證(外籍眷屬請檢附護照影本或附有照片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
    )來所辦理,以茲受理核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