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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懇親宿舍實施要點 6
六、受刑人申請懇親宿舍時,應由受刑人及同住人親筆在切結書上捺指紋
    與簽章,倘有冒名頂替及不實等情事或違反紀律時,受刑人應受違規
    懲處及保證人應負連帶之法律責任。
民國 102 年 03 月 1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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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刑人申請懇親宿舍時,應由受刑人及同住人親筆在切結書上捺指紋
    與簽章,倘有冒名頂替及不實等情事或違反紀律時,受刑人應受違規
    懲處及保證人應負連帶之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