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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懇親宿舍實施要點 3
三、申請與眷屬同住以配偶為優先,直系血親次之,人數以 3 人為限, 但配偶申請於懇親宿舍同住時,以 1 人為限;直系血親多人申請同 住時,於本所公務接見室辦理懇親。
民國 102 年 03 月 15 日訂定
3
三、申請與眷屬同住以配偶為優先,直系血親次之,人數以 3 人為限, 但配偶申請於懇親宿舍同住時,以 1 人為限;直系血親多人申請同 住時,於本所公務接見室辦理懇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