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受刑人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與眷屬同住: 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在所執行逾 1 年,最近一個月成績分數在 9 分以上,且未受停止戶外活動之懲罰者。符合特別獎賞者,依受刑人 特別獎賞之規定。
二、受刑人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與眷屬同住: (一)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在所執行逾 1 年,最近一個月成績分數在 9 分以上,且最近 6 個月內無違反紀律規定者。符合特別獎賞者 ,依受刑人特別獎賞之規定。 (二)無另案待執行或偵查審理中者。 (三)無脫逃紀錄及無脫逃之虞者。 (四)無戒護安全之疑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