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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懇親宿舍實施要點 2
二、受刑人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與眷屬同住:
    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在所執行逾 1  年,最近一個月成績分數在 9
    分以上,且未受停止戶外活動之懲罰者。符合特別獎賞者,依受刑人
    特別獎賞之規定。
民國 103 年 05 月 0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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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刑人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與眷屬同住:
    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在所執行逾 1  年,最近一個月成績分數在 9
    分以上,且未受停止戶外活動之懲罰者。符合特別獎賞者,依受刑人
    特別獎賞之規定。
民國 102 年 03 月 15 日訂定
2
二、受刑人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與眷屬同住:
(一)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在所執行逾 1  年,最近一個月成績分數在
      9 分以上,且最近 6  個月內無違反紀律規定者。符合特別獎賞者
      ,依受刑人特別獎賞之規定。
(二)無另案待執行或偵查審理中者。
(三)無脫逃紀錄及無脫逃之虞者。
(四)無戒護安全之疑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