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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懇親宿舍實施要點 13
十三、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期間,如因違背紀律經簽處違規者,於提所務委
      員會通過後,該受刑人在本所執行期間,不得再申請與眷屬同住。
民國 102 年 03 月 15 日訂定
13
十三、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期間,如因違背紀律經簽處違規者,於提所務委
      員會通過後,該受刑人在本所執行期間,不得再申請與眷屬同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