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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懇親宿舍實施要點 12
十二、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期間,倘有脫逃或從事其他不法行為時,應負一
      切法律責任,與其同住之眷屬如涉及教唆或幫助等事實,亦應負法
      律連帶責任。
民國 102 年 03 月 15 日訂定
12
十二、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期間,倘有脫逃或從事其他不法行為時,應負一
      切法律責任,與其同住之眷屬如涉及教唆或幫助等事實,亦應負法
      律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