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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懇親宿舍實施要點 11
十一、與眷屬同住核准經通知後,眷屬如因個人因素,未能於指定時間內
      來所辦理者,以棄權論,而累計棄權達二次者,該受刑人六個月內
      不得再提出申請。
民國 102 年 03 月 15 日訂定
11
十一、與眷屬同住核准經通知後,眷屬如因個人因素,未能於指定時間內
      來所辦理者,以棄權論,而累計棄權達二次者,該受刑人六個月內
      不得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