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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29
二十九、本署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適用
        本要點。
民國 102 年 03 月 14 日訂定
29
二十九、本署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適用
        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