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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16
十六、本署保有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由資料蒐
      集科室簽奉核定後,移由資料保有科室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但
      符合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但書情形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已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者,各該科室應確實記錄。
民國 102 年 03 月 14 日訂定
16
十六、本署保有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由資料蒐
      集科室簽奉核定後,移由資料保有科室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但
      符合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但書情形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已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者,各該科室應確實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