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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15
十五、本署保有之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應由資料蒐集科室簽奉核定
      後,移由資料保有科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符合本法第
      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情形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已停止處理或利用者,資料保有科室應確實記錄。
民國 102 年 03 月 14 日訂定
15
十五、本署保有之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應由資料蒐集科室簽奉核定
      後,移由資料保有科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符合本法第
      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情形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已停止處理或利用者,資料保有科室應確實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