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本署保有之個人資料有誤或缺漏時,應由資料蒐集科室簽奉核定後 ,移由資料保有科室更正或補充之,並留存相關紀錄。 因可歸責於本署之事由,未為更正或補充之個人資料,應於更正或 補充後,由資料蒐集科室以通知書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