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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10
十、各科室蒐集當事人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
    但符合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機關名稱。
(二)蒐集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五)當事人依本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對其權益之影響。
民國 102 年 03 月 14 日訂定
10
十、各科室蒐集當事人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
    但符合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機關名稱。
(二)蒐集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五)當事人依本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對其權益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