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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收容人電視接見實施要點 2
二、實施目的:
    為維護特殊收容人之安全與利益或基於戒護管理與教化考量之必要。
民國 102 年 03 月 1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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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施目的:
    為維護特殊收容人之安全與利益或基於戒護管理與教化考量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