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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財產登記董監事任期及退場注意事項 8
八、財團法人違反設立許可條件者,主管機關依民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廢止
    其許可時,應通知法人登記之法院。
    前項情形,主管機關於撤銷其許可前,得先予糾正並命其限期改善。
民國 101 年 01 月 3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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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財團法人違反設立許可條件者,主管機關依民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廢止
    其許可時,應通知法人登記之法院。
    前項情形,主管機關於撤銷其許可前,得先予糾正並命其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