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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財產登記董監事任期及退場注意事項 5
五、董(監)事於任期屆滿前,因辭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被解
    任者,得另聘(選、派)其他人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民國 101 年 01 月 31 日訂定
5
五、董(監)事於任期屆滿前,因辭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被解
    任者,得另聘(選、派)其他人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