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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財產登記董監事任期及退場注意事項 13
十三、因情事變更,致財團法人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主管機關經斟酌捐助
      人之意思,認不宜依前點方式處理者,得依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解
      散之。
民國 101 年 01 月 31 日訂定
13
十三、因情事變更,致財團法人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主管機關經斟酌捐助
      人之意思,認不宜依前點方式處理者,得依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解
      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