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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財產登記董監事任期及退場注意事項 12
十二、因情事變更,致財團法人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主管機關於斟酌捐助
      人之意思後,認以變更其目的繼續經營為宜,而依民法第六十五條
      規定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時,應命其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民國 101 年 01 月 31 日訂定
12
十二、因情事變更,致財團法人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主管機關於斟酌捐助
      人之意思後,認以變更其目的繼續經營為宜,而依民法第六十五條
      規定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時,應命其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