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16 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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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財產登記董監事任期及退場注意事項 11
十一、財團法人合併後,應由存續、新設或消滅法人分別向法院辦理變更 、設立或解散登記。
民國 101 年 01 月 31 日訂定
11
十一、財團法人合併後,應由存續、新設或消滅法人分別向法院辦理變更 、設立或解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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