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8 05:2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財產登記董監事任期及退場注意事項 11
十一、財團法人合併後,應由存續、新設或消滅法人分別向法院辦理變更
      、設立或解散登記。
民國 101 年 01 月 31 日訂定
11
十一、財團法人合併後,應由存續、新設或消滅法人分別向法院辦理變更
      、設立或解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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