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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財產登記董監事任期及退場注意事項 10
十、因合併而消滅之財團法人應辦理解散清算程序;清算終結有賸餘財產
    者,應依捐助章程規定歸屬於存續或新設之財團法人。
民國 101 年 01 月 31 日訂定
10
十、因合併而消滅之財團法人應辦理解散清算程序;清算終結有賸餘財產
    者,應依捐助章程規定歸屬於存續或新設之財團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