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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財產登記董監事任期及退場注意事項 1
一、為對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財產登記、董事與監
    察人(以下簡稱董(監)事)任期及退場事宜,作適當之監督,特訂
    定本注意事項。
    本注意事項所稱財團法人,指依預算法第四十一條第四項規定,須將
    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者。
民國 101 年 01 月 31 日訂定
1
一、為對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財產登記、董事與監
    察人(以下簡稱董(監)事)任期及退場事宜,作適當之監督,特訂
    定本注意事項。
    本注意事項所稱財團法人,指依預算法第四十一條第四項規定,須將
    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