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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收容人獎勵要點 4
肆、審查:
(一)經簽奉核准之獎勵案,均應提當月之累進處遇審查會決議通過。
(二)獎狀案除當月之累進處遇審查會決議通過外,再提請監務會議審議
      通過後,分由獎勵單位製作獎狀發給受獎收容人。
民國 102 年 01 月 18 日訂定
4
肆、審查:
(一)經簽奉核准之獎勵案,均應提當月之累進處遇審查會決議通過。
(二)獎狀案除當月之累進處遇審查會決議通過外,再提請監務會議審議
      通過後,分由獎勵單位製作獎狀發給受獎收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