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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收容人獎勵要點 2
貳、獎勵審核要件:
    就行狀善良、有特殊才能傑出表現者,發給獎狀之鼓勵,能激發其他
    收容人為學習的典範,積極向上爭取榮譽。然為避免浮濫不公,實有
    訂定一致性標準之必要。
一、「作業成績優良者」:
    資格:
 (1)半年內無違規違紀紀錄者。
 (2)最近作業成績連續6個月保持4分者。
 (3)同一年度同一收容人不得提報2次。
 (4)給獎人數
      1.委託加工等作業單位,每半年給獎最多以 5  人為限,人數逾 1
        00  人者;每增加 20 人,給獎人數增加 1  人。
      2.自營作業、視同作業每半年給獎最多以 3  人為限。
      3.遇特殊狀況,以具體事實專案簽核通過者,給獎人數不在此限。
 (5)前列報准之受刑人,給予獎狀一幀,當月分數(小計)加 0.1  分
      。
二、「其他行為善良,足為受刑人表率者」:
(一)依法務部函頒規定發給獎勵者:
      1.依受刑人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菸害
        防制實施計畫之規定給予獎勵。
     (1)戒菸滿 3  個月,施以下列獎賞:
        甲、每月增加接見 1  次。
        乙、增加當月分數(小計)增加 0.1。
        丙、發給 200  元以下之日用品一份。
     (2)戒菸滿 6  個月,施以下列獎賞:
        甲、每月增加接見 1  次。
        乙、增加當月分數(小計)增加 0.1。
        丙、發給 400  元以下之日用品一份。
     (3)戒菸滿 9  個月,施以下列獎賞:
        甲、每月增加接見 1  次。
        乙、增加當月分數(小計)增加 0.1。
        丙、發給 600  元以下之日用品一份。
     (4)戒菸滿 12 個月,施以下列獎賞:
        甲、每月增加接見 1  次。
        乙、增加當月分數(小計)增加 0.1。
        丙、發給 800  元以下之日用品一份。
        丁、頒發獎一幀。
      2.投稿新生月刊經刊載達 3  篇者。
        獎勵方式:獎狀一幀。
(二)全監文康、藝文活動競賽成績優勝獎勵者:
      1.本監辦理收容人文康活動比賽,區分為團體比賽及個人比賽。
      2.團體比賽:
        第 1  名:每人發給獎狀一幀、加當月分數(小計)0.2 分。
        第 2  名:每人發給獎狀一幀、加當月分數(小計)0.1 分。
        第 3  名:每人發給獎狀一幀。
        團體第 1  名並頒發錦旗一面。
      3.個人比賽:
        第 1  名:發給獎狀一幀、加當月分數(小計)0.2 分。
        第 2  名:發給獎狀一幀、加當月分數(小計)0.1 分。
        第 3  名:發給獎狀一幀。
(三)協助監內公共設施之修繕,有具體事蹟者。
      1.實際參加作業達 6  個月以上者。
      2.所修繕之工程種類及件數、時間、辛勞度應詳加具體敘明。
      3.以每半年統一簽發獎狀。
      4.簽獎基準日為每年 6  月 20 日(上半年)及 12 月 20 日(下
        半年)。
(四)參與監內聯歡會盡心盡力,經簽奉鈞長核可者。
      對於參加表演之收容人獎勵應以事後專案簽核,就活動人數多寡、
      練習準備時間、該表演活動特色、辛勞度等詳細說明,簽請鈞長核
      可同意對於主要角色,酌予增加成績分數(小計)0.1~0.2  分獎
      勵。
民國 102 年 01 月 1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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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獎勵審核要件:
    就行狀善良、有特殊才能傑出表現者,發給獎狀之鼓勵,能激發其他
    收容人為學習的典範,積極向上爭取榮譽。然為避免浮濫不公,實有
    訂定一致性標準之必要。
一、「作業成績優良者」:
    資格:
 (1)半年內無違規違紀紀錄者。
 (2)最近作業成績連續6個月保持4分者。
 (3)同一年度同一收容人不得提報2次。
 (4)給獎人數
      1.委託加工等作業單位,每半年給獎最多以 5  人為限,人數逾 1
        00  人者;每增加 20 人,給獎人數增加 1  人。
      2.自營作業、視同作業每半年給獎最多以 3  人為限。
      3.遇特殊狀況,以具體事實專案簽核通過者,給獎人數不在此限。
 (5)前列報准之受刑人,給予獎狀一幀,當月分數(小計)加 0.1  分
      。
二、「其他行為善良,足為受刑人表率者」:
(一)依法務部函頒規定發給獎勵者:
      1.依受刑人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菸害
        防制實施計畫之規定給予獎勵。
     (1)戒菸滿 3  個月,施以下列獎賞:
        甲、每月增加接見 1  次。
        乙、增加當月分數(小計)增加 0.1。
        丙、發給 200  元以下之日用品一份。
     (2)戒菸滿 6  個月,施以下列獎賞:
        甲、每月增加接見 1  次。
        乙、增加當月分數(小計)增加 0.1。
        丙、發給 400  元以下之日用品一份。
     (3)戒菸滿 9  個月,施以下列獎賞:
        甲、每月增加接見 1  次。
        乙、增加當月分數(小計)增加 0.1。
        丙、發給 600  元以下之日用品一份。
     (4)戒菸滿 12 個月,施以下列獎賞:
        甲、每月增加接見 1  次。
        乙、增加當月分數(小計)增加 0.1。
        丙、發給 800  元以下之日用品一份。
        丁、頒發獎一幀。
      2.投稿新生月刊經刊載達 3  篇者。
        獎勵方式:獎狀一幀。
(二)全監文康、藝文活動競賽成績優勝獎勵者:
      1.本監辦理收容人文康活動比賽,區分為團體比賽及個人比賽。
      2.團體比賽:
        第 1  名:每人發給獎狀一幀、加當月分數(小計)0.2 分。
        第 2  名:每人發給獎狀一幀、加當月分數(小計)0.1 分。
        第 3  名:每人發給獎狀一幀。
        團體第 1  名並頒發錦旗一面。
      3.個人比賽:
        第 1  名:發給獎狀一幀、加當月分數(小計)0.2 分。
        第 2  名:發給獎狀一幀、加當月分數(小計)0.1 分。
        第 3  名:發給獎狀一幀。
(三)協助監內公共設施之修繕,有具體事蹟者。
      1.實際參加作業達 6  個月以上者。
      2.所修繕之工程種類及件數、時間、辛勞度應詳加具體敘明。
      3.以每半年統一簽發獎狀。
      4.簽獎基準日為每年 6  月 20 日(上半年)及 12 月 20 日(下
        半年)。
(四)參與監內聯歡會盡心盡力,經簽奉鈞長核可者。
      對於參加表演之收容人獎勵應以事後專案簽核,就活動人數多寡、
      練習準備時間、該表演活動特色、辛勞度等詳細說明,簽請鈞長核
      可同意對於主要角色,酌予增加成績分數(小計)0.1~0.2  分獎
      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