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第 25 條
本法自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