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第 23 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間之受刑人移交,準用本法規定,不受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五條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四十
四條規定之限制。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