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第 23 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間之受刑人移交,準用本法規定,不受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五條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四十 四條規定之限制。
無資料